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盘某甲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邝某甲、邝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邝某甲、邝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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