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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