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某拒绝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故认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悔过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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