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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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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甲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惠某甲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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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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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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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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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阻挡、**小区工人施工,致使该工程长时间停工,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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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某拒绝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故认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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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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