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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