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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