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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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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日常表现一贯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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