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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被治安处罚,致被害人三处重伤,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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