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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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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和分赃,且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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