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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虽然在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于事故后第二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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