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