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虽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但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过错,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