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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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