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63mg/100ml,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8.94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无犯罪前科,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汪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30mg/100ml,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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