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考取B2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有考取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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