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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缴案款,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