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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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