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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1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耿某1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结合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上诉人耿某1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上诉人耿某1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1有真诚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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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顶伟审判员曹阳审判员车亮 书记员: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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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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