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报告,维护肇事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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