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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刘增强存在弃车逃逸行为,上诉人称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商业三者险免赔。但在一、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未提交其与刘增强签订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其不能证明就不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刘增强进行了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上诉人称刘增强存在逃逸行为,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张恒玮的伤残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上诉人认可张恒玮系城镇居民,张恒玮通过举证也证明了其在饶阳县五公镇西张保村未分得承包土地,况且其父母也均为城镇居民,其家庭收入及生活来源与农村人口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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