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过错,且发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与该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被上诉人长江中学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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