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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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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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