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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