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五被上诉人李某某、武新町、李卜、李飞、李正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交强险条款,对于第三者的损失,交强险不再区分责任。事故造成受害人李红昌死亡,现其家属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据此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是恰当的,上诉人保险公司该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李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上诉人李飞自幼截瘫,1991年5月14日的深州市医院的门诊病历、1992年3月30日的河北医学院二院门诊病历均对该病情进行了记载。2015年3月11日,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显示被上诉人李飞双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当日检测其双下肢肌力1级。鉴定部门在上述情况下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鲁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统计局已公布相应赔偿标准,从照顾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审适用2015年度标准进行确定并无不妥。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最为权威和可靠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原审原告刘一、霍某、权某某、霍丙、霍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选择赔偿次序,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动释明,其明确表示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物质损失。现在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明伟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乙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沙乙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沙乙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众泰物流公司未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靖秀霞驾驶其所有的鲁P×××××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鲁Q×××××挂车追尾相撞,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在车内情况不明。15分钟后,宋玉良驾驶冀T×××××、冀T×××××挂车碰撞鲁P×××××车,致使鲁P×××××车再次与冀E×××××、鲁Q×××××挂车相撞,后冀T×××××、冀T×××××挂车又与冀E×××××、鲁Q×××××挂车相撞。两次事故造成靖秀霞及其乘车人沙永伟死亡,宋玉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受害人靖秀霞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死亡,在不能认定是哪次碰撞造成受害人靖秀霞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两次碰撞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等价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杨锦乱的死亡赔偿金应否以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较为权威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刘增强存在弃车逃逸行为,上诉人称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商业三者险免赔。但在一、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未提交其与刘增强签订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其不能证明就不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刘增强进行了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上诉人称刘增强存在逃逸行为,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张恒玮的伤残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上诉人认可张恒玮系城镇居民,张恒玮通过举证也证明了其在饶阳县五公镇西张保村未分得承包土地,况且其父母也均为城镇居民,其家庭收入及生活来源与农村人口不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划分,侯某须等人所居住的村庄为城镇,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侯某须等人的户口本均显示为农民,应依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能仅依其户口本中登记的内容为准,应以其实际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予以确定,在上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称,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9272元是错误的,经查,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10年,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1060元,而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主张的数额,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魏利波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的门诊收费收据因没有医嘱,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门诊病历上载明原告系治疗肩周炎所支付,故其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其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及被告张康乐、张清水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深州支公司有异议,认为其不合法。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深州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无反证,鉴于该鉴定系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原告为五保户。原告于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9月2日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73天,××术后、脊髓损伤、周围神经受损,共计支出医疗费38735.99元。2016年10月24日,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过错,且发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与该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被上诉人长江中学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孟某生前有五名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身份均为农民,应首先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每人每年所需的抚养费,然后将数额相加,年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关于年赔偿总额是以何种居民标准为上限的问题,因抚养人孟某长期在石家庄打工、生活、居住是一审确定的事实,其抚养能力也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故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经查,一审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计算数额并未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计算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人民保险沧州公司二审庭审中所提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其上诉状中未列该内容,超出了其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石家庄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提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和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问题,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石家庄公司在法定赋予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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