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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