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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