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和被告陈述佐证,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属违约,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偿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东方路房屋现已被司法查封,且原告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在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端木豫民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端木豫民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审计机构的查证范围已经充分注意到各方在诉讼中就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所提出的意见主张并进行了相应分析论证。综上,审计机构已经对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进行了全面审查,故本院遂以该《司法审计意见书》结论作为对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认定依据,不再对各方当事人就该节事实提出的证据进行重复认定。根据《司法审计意见书》载明,“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滥用股东权力在交易过程中侵害华东公司利益的情形。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侵占、拖欠华东公司资金的情形。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通过巨鹿路房产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物资集团已按评估价足额支付华东公司巨鹿路房产交易价款12,303万元。综上,根据目前我们获取的审计材料来看,尚未发现物资集团与华东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船华东公司主张其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取得系争票据,而华东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贸易关系。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第十九条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甲方为原告陈某某。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虹口区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蔡海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丽萍书记员:林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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