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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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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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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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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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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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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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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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