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怀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华无犯罪前科,且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怀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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