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