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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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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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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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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乙)(公开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乙)(公开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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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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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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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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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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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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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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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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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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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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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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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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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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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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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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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与罗某丙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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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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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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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与裴某某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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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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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公开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间,禁捕河段用禁止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在诉讼期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第六次修订,将禁止捕鱼的方法中用鱼鹰捕鱼删除,非法捕捞的方法已经不包括用鱼鹰捕鱼的方法,属于法律法规条款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已经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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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丙与罗某乙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21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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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乙与蔡某甲、蔡某丙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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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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