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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污染环境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污染环境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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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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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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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作为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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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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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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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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