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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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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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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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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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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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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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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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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胡某)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胡某)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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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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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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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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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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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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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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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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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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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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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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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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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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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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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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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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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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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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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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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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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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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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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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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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