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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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