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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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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苏08民终24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书面协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与拆迁人及其代理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于当日取得拆迁人向其发放的补偿差价款704244元,即应按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向其支付涉案款项,至今未支付,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于法不悖,可获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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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安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沁岑谷公司作为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林某公司返还车辆,林某公司虽然可以基于运输合同行使留置权,但1,569.3元服务费系因借款形成,而借款债权及其所形成的服务费并非留置担保的范围,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服务费1,569.3元,本院不予支持。”  再查,2014年7月31日,迅驰公司由案外人赵昊昆、李鸣、及被告周某某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由周某某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谈话笔录、(2018)苏08民终3300号二审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迅驰公司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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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安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沁岑谷公司作为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林某公司返还车辆,林某公司虽然可以基于运输合同行使留置权,但1,569.3元服务费系因借款形成,而借款债权及其所形成的服务费并非留置担保的范围,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服务费1,569.3元,本院不予支持。”  再查,2014年7月31日,迅驰公司由案外人赵昊昆、李鸣、及被告周某某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由周某某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谈话笔录、(2018)苏08民终3300号二审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迅驰公司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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