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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