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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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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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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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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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