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秀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盗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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