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行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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