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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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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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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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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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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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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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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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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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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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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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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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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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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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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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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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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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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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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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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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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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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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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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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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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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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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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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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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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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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绍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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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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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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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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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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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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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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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决定:对张某甲、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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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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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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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代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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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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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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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未能正确处理纠纷,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系亲戚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过,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作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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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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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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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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