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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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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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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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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云水)(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云水)(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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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赵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赵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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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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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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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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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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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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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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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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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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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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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康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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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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