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住房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因系争房屋产权争议诉至法院,而被告王某某在一审败诉、二审审理中,与被告谢某某办理了系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显属恶意。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4718号案件中,谢某某的代理人张松勤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是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本院有理由相信谢某某并非善意取得抵押权。故被告王某某、谢某某及第三人康亚男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关于系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内容无效,两被告应至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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