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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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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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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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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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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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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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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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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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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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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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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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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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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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