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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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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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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霍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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