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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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