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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边巩亮)(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边巩亮)(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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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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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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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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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路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路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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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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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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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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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安某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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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齐某增)(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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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公开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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