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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涿鹿佳和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涿鹿支行《保证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涿鹿佳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所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义务,并与商业银行涿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现原告认为被告缴纳了2014-2015年的16万元担保费,2015-2016年的担保费16万元没有缴纳,被告每年应缴纳担保费16万元。被告则认为担保费已经一次性给付原告,16万元是总的担保费用,而不是一年的担保费。对于担保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一条担保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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