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参照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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