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积极救助伤员,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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