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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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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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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蔡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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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且退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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